青岛申请商品市场开办登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09:02:55 458 人看过

所属机构:市工商局(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20工作日法定期限:30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漳浦路1号青岛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

联系电话:85730885

监督电话:85730710

1、办理条件

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开办单位书面申请;(2份,出具单位:开办单位)

可行性论证报告;(2份,出具单位:开办单位)

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2份,出具单位:开办单位)

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2份,出具单位:联办各方)

批准开办的文件。(2份,出具单位:市商务局)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12条第1款:“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办完结”;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15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16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5、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项:“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6、申报材料依据

《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12条第1款:“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市场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办完结。”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17条:“申请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四)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五)批准开办的文件。”

7、表格下载

申请表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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