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读者侯某来电话咨询,他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就侯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的,劳动合同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反悔,否则也不受法律保护。
侯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知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电子资料包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诉讼法上的证据使用。
如上述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也不例外。公司收到侯某的电子邮件后同意其辞职是有效的,如果侯某反悔是没有用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除非侯某能够证明辞职的电子邮件经过了他人的篡改或变更,公司就不能把它当成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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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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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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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能否作为合同的证据,适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的法定证据?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4能。所谓电子邮件,是人们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发送、传输、接收的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总称。电子邮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为法定证据必须经过特别的鉴别程序,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判别。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全新的通信方式,它只要求将人们的意思通过电脑操作安全发送到对方电脑,呈现于屏幕即可,除了借助电子和磁介质以外,无须其他方式。因此,它没有正本和副本的分别,所有不改变性质的复制品都是原件。如果不将其打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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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定证据吗?电子邮件取证时能否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4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电子邮件如果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包括形式上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