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怎样构成贷款诈骗行为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二、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责任
1、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转移、隐匿贷款等行为的,有的主张认定为侵占罪,有的主张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的主张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2、基本观点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还本付息,但没有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其还本付息义务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也不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只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是,如果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了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三、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四、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未遂
1、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2、如果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诈骗贷款数额达到2万元的,应当追诉。没有达到该追诉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n(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n(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n(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n(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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