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20:39 367 人看过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机构培养训练后,并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行医资格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类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对医疗单位的党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由于过失行为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例应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此类人员扩大解释为医务人员,对党政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因过失行为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

二、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只有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才构成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四级医疗事故

3、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特定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仅有违章行为,而没有造成法定严重后果,或者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素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医疗事故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某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首先我们必须对客观事物作认真的调查研究,找出其真正的原因,弄清各行为人的行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程度,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从中确定各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其次,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的共同作用或先后连接,产生了一个或几个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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