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早在2000年底,李女士夫妇所在区域开始拆迁,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每户只能分一套一居室,但如果夫妻二人离婚,则可以从一户变为两户,这样便可以多分一套一居室。为了能够多分房子,李女士与其丈夫陆某便合计着办个“假离婚”,实际上还在一起生活居住,这样等儿子大了,住着也宽敞些。
夫妇二人说办就办,赶在拆迁协议签订之前,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为是“假离婚”,所以当时李女士就留了个心眼,谎称自己的那本结婚证丢失了,就没有将结婚证交回去。
两年后,拆迁安置房下来后,因为一居室一家三口住着不太方便,夫妇两人又费了很大周折,将两个小的一居室换成了一套大的两居室。当时本来想把两居室直接写儿子名下,可是因为儿子年幼,加上当时家庭条件并不富裕,购置这套大的两居室还要办理一部分按揭贷款,所以就没有写儿子的名字。
2003年年初经过商议,夫妇二人决定先将房子写在丈夫陆先生名下,但是需要李女士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因为李女士的丈夫是做生意的没有公积金,这下李女士留下的结婚证就派上用场了,二人以夫妻名义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并顺利获得批贷。
此后,李女士就按月支付月供,边工作边照顾孩子,平时丈夫在外做生意,一个月回来一两次,因为平时都比较忙,加上夫妇二人都认为自己去民政局是“假离婚”。所以都没将复婚的事情放在心上,二人都把此事忘到了九霄云外。
2009年8月,李女士的公司因有一个项目在广东,前期需要安排李女士到广东出差一个月,当时儿子已经十几岁了,生活可以自理,但是当时正值暑假,将他一个人留在家里李女士不放心,经过与陆先生沟通,李女士将儿子小陆送到了丈夫陆先生那里,由陆先生照顾,陆先生当时爽快的答应了。
因为平时生意比较忙,儿子过来后刚好也多了一个小帮手,小陆到店里之后,发现店里有一个小女孩乐乐,天天待在那里,小陆闲来无聊便带着她玩。小女孩的妈妈在店里是负责收钱的,突然有一天爸爸从外面回来,小女孩冲上去便喊“爸爸”,小陆的爸爸当时抱起女孩便亲了一口。
小陆顿时惊呆了,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呆呆得站在那里,陆先生可能当时也忘了小陆在店里,四目对视时,陆先生一脸的尴尬,陆先生知道此事瞒不过去了,便索性告诉了小陆真相。陆先生向小陆讲述了事情的原委,希望小陆能原谅。
原来小女孩的妈妈张某是2003年到陆先生店里打工的,工作能力不错,不仅将生意打理的井井有条,对陆先生也照顾有加,不久二人便心生好感,2005年,张某怀孕了,为了要一个名分,张某提出了结婚的要求,刚开始陆先生还犹豫,后来想起自己拆迁时已经离婚,可以登记结婚,陆先生便与张某登记结婚了。
2006年,陆先生的小女儿乐乐出生了,因李女士与儿子很少到店里来,所以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晓,陆先生也从来未向前妻李女士提出自己结婚的事情,每个月该回来总是照常回家,李女士也未发现任何异常,从未怀疑自己的“老公”。
李女士出差回来后,刚开始小陆还没有把这件事情告诉妈妈,但是纸终究是包不知火最终李女士还是知道了实情。李女士始终不相信自己老公会作出背叛自己的事情,多次找到陆先生店里、当她看到乐乐时,才不得不相信现在的陆先生早已变成了别人的丈夫。
当时李女士悲痛欲绝,但是为了自己年幼的儿子,她坚强地挺了过来,一年后,李女士渐渐地从阴影中走了出来,她一次性偿还了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要求陆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小陆的名下,可是此事却遭到了张某的极力反对。
陆先生自己也犹豫不决,两边都是自己的骨肉,在抽完一盒烟后,陆先生一个人开车出去了,那天正好下暴雨,几小时后李女士接到交警队打来的电话,来电称:“陆先生出车祸了。正在医院抢救,请速到医院。”
扔下电话,李女士火速赶到医院,张某也闻讯赶来,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陆先生的命算是保住了,但却成了植物人,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彻底击垮了李女士,张某得知陆先生成为植物人后,便提出卖房子给陆先生治病,并说房子写的是陆先生的名字就该是陆先生一个人的。
李女士心中很不是滋味,明明是她和陆先生一同出资买的房,还用的是自己的公积金贷款,怎么就没她的份儿呢?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带着当初购房的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找到陆律师,希望能为这场婚变做一个了结。问题来了,在座的各位思考一下,房子到底是不是陆先生一个人的呢?
以案释法:离婚就是离婚,没有所谓假离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而引发的房产纠葛,现实生活中为了房子而办理“假离婚”的也不乏其人,本案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前,李女士和丈夫陆先生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双方彼此认为是“假离婚”,但在法律程序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律师认为
鉴于李女士已经与陆先生离婚,二人的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分别签订的,各自都得到一套一居室,之后二人将两个一居室换成一个大两居室,实际上是一个共同购房的行为。虽然两居室最终登记在陆先生的名下,但是实际是由二人共同出资,首付款是用二人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支付的,剩余的房款是用李女士的名义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得到的。
在房屋交付之前,也一直由李女士、陆先生及儿子小陆共同居住。房屋贷款每个月由李女士按时支付,因此,本质上讲,李女士与陆先生是共同购房的关系,两居室的房屋应该归李女士和陆先生共同所有,不能仅仅以房屋登记在陆先生名下就认定为房屋是陆先生个人财产,但也不能因为当时李女士是拿着结婚证去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就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当时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只能界定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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