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刑事案件立案监督调查手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人员未能充分利用各种可用的调查手段,以及个别人员擅自采用侦查措施导致案件调查工作不规范。检察机关开展的立案监督活动是为了纠正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违法行为,但监督中的调查工作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为了保证案件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立案监督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刑事案件立案监督调查手段中存在以下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人员未能充分利用各种可用的调查手段来进行调查工作,同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擅自采用侦查措施,这些做法都导致了案件调查工作的不规范。检察机关开展的立案监督活动是为了纠正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违法行为,监督中的调查工作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问 题 : 部 分 人 员 擅 自 采 用 侦 查 措 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措施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措施,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然而,部分人员擅自采用侦查措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或者检举,应当及时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擅自采用侦查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依法采取的侦查措施,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侦查措施予以阻碍或者干扰。
因此,擅自采用侦查措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人员未能充分利用立案监督调查手段中的各种可用手段进行案件调查工作,部分人员擅自采用侦查措施,这些行为都导致了案件调查工作的不规范。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旨在纠正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违法行为,调查工作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部分人员擅自采用侦查措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措施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措施,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然而,部分人员擅自采用侦查措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于擅自采用侦查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或者检举,应当及时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因此给当事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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