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道德属性的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03:28:29 217 人看过

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法适用平等三大原则,其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等各项刑事活动中。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刑事立法需要考虑是否将一些道德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刑事司法需要考量行为人的道德品性在量刑中所占的位置,刑事政策则需要考察道德规范在抑制犯罪发生方面的作用。鉴于道德和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厘清刑法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关系、探讨和分析刑法基本原则的道德属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功利主义的需求

道德的终极标准,就是指社会主体在从事行为时需要遵循的道德准则,只有在道德终极标准的指引下,社会主体的行为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主体权益,达到道德的最终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包括一个总标准和两个分标准:总标准是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一个分标准是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睛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每个人利益总量”,另一个分标准则是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在他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它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ll1。其实,无论是总标准还是分标准,都是为了引导主体充分维护社会和个人利益,都是为了增进社会主体的最大幸福。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评价一切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最终尺度,因而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最终动机”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内涵上是相同的,两者有道德终极标准的应有之义也和功利主义密切相关。对于功利主义,赫起逊做过精辟的阐述:“凡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131。因此,我们认为道德终极标准又是功利主义标准,两者在内涵、范围和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和重合性。

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会导致个人利益之间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为了维持秩序稳定,就需要抑制危害行为的发生。但统治者在整治危害行为时,是否能做到公正呢?是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呢?罪刑法定原则出现之前,显然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为了达到惩戒的目的,洛克主张以理性和良知来限制惩处犯人的权力,并强调要对惩处与违法行为进行核对,以确定惩处犯人是否恰当。但是,洛克意识到自己的这种主张和要求不能确保百分之百的稳定性和全体国民遵守自然法,也不能确保和平与安宁以及一定要公正地惩处违法者。因为由每个人来执行惩罚权,势必会导致人们之间的战争状。鉴于依靠良知和理性并不能达到公正处理社会冲突的目的,也不能最大程度保障个人和社会利益,则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目的也不能实现。于是,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最大利益的价值观,奠基于社会契约论的罪刑法定原则开始进入立法者的视野。犯人之所以产生期图侵害他人利益的欲求,与犯人从侵犯其利益或享受利益中得到的快乐是一致的。这同时也适用于利益的持有人。因为利益是归属于其持有人的,享受这种利益对持有人而言也是符合快乐原则的。因此,在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利益持有人会对自己的利益继续存在感到不安,就会希望国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需求。当这种希望保护自己利益的欲求达到一定规模时,作为国家来说,就感到有必要保护该利益,就会有制定刑法的动机I5_。通过制定相应的刑罚规范,可以对危害行为予以调整和规范,以达到保护社会和个人利益的目的。

从一个层面来讲,在因犯罪行为而使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通过适用刑罚可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对犯罪人进行惩治,剥夺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可以使其不能再危害社会。但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刑法是善良国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对犯罪人的行为需要加以刑事制裁,但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中,必须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以期达到司法公正之目的。“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同。对社会民众来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也可以预防其实施犯罪。当社会民众了解到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后,就不会轻易的实施犯罪行为,这也间接起到了保护社会利益的作用。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当不存在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罪刑规范的法定化也为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对抗中世纪封建国家当中,以国王以及官僚即法官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为背景的肆意专制裁判(罪刑专断原则),在近代市民阶层兴起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它是保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利用刑罚任意侵犯和干涉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而罪刑法定原则很好的承担了这个任务,其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出一道红线,作为界分两者的标准和依据。也正是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公民的权利不再随时处于危险之下,而有了明确保障;也正是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国家的权力不再擅自发动,而有了具体标准。公民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较好的保障,而国家的刑罚资源也不再因为肆意发动而浪费和消耗。通过发挥刑罚的惩治功能,可以在出现社会冲突的情形下达到保护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目的,可以增加社会利益的总量;通过抑制刑罚的惩治功能,可以在社会平稳的情形下达到保护公民的利益、免受权力的非法侵害,可以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整体利益的增长者和道德终极标准的第一个分标准相适应,而后者则和道德终极标准的后一个分标准相契合。总之,将犯罪和刑罚用刑法条文固定下来,作为社会主体实施行为的规范标准,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判规范,是基于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增加社会的幸福总量之目的,是为了将人利益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也是为了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降至最小。而这与道德终极标准的精神相符合,也是功利主义思想的内在意蕴。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的追求

人道主义,众所周知,是一种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的根本观点,是认为人本身乃最高的价值和尊严罔。人道主义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是“将人当人看”,一个层面是“使人成其为人”。所谓当人看,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应当把他当作人来对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固有的权利,尊重并满足其作为人的正常需要c9]。所谓使人成其为人,是指使人自我实现,使人发展、实现自己的潜能而成为

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最完善的人。

在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人道主义较为重视,都主张在刑事立法、司法及执行中将犯罪人当人看。善待行为人,反对将行为人视为刑罚客体,不能出于其它目的而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康德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I!】。既然人本身是最高价值,那么,不言而喻,对于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坏,对他的坏、他给予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固然应给予相应的刑罚,应把他当作坏人看;但首先应因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爱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从刑事古典学派的绝对确定法定刑到刑事社会学派的相对不定期刑,正是在罪刑适应的基础之上寻求人道主义,也表征了从“把人当人看”到“使人成其为人”的发展历程。在封建社会形态下,刑罚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价值。

为了维护秩序稳定,统治者可以擅自动用刑罚,犯罪者不过是统治者展示权力的工具和手段。“这种权力无需说明它为什么要推行贯彻法律,但是应该展示谁是它的敌人并向他们示自己释放出来的可怕力量。这种权力在没有持续性监督的情况下力维普资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逐渐发现,刑事古典学派的相关刑罚理论,尤其是罪刑适应下的绝对确定刑理论并不能很好的治理犯罪,因此,需要采取新的理论和措施应对高犯罪率。于是,立足于实证主义而非思辨主义的刑事社会学派开始主导刑罚理论的发展方向。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而非行为的危害性,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罪刑相适应需进行相应的变化,其中的“刑”不能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应该是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该理论认为,犯罪人在犯罪中和犯罪后,其人身危险性会发生变化,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相应的变化对其适用刑罚。对于任何一起犯罪,刑罚问题都不应当仅仅配给罪犯与其道德责任相应剂量的药,而应当被限定为根据实际情况和罪犯个人情况,视其是否被认为可以回归社会,确定是否有必要将罪犯长久、长期或短期地隔。正是在这种刑罚思想的引导下,缓刑假释减刑等刑罚理论随之出现。在这种罪刑适应的理论中,如果犯罪人积极悔悟,并能主动的为减轻自己的危害而作出自己的努力,司法机关视其表现而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判决前,如果犯罪人真诚悔罪、并不会再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对其适应缓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犯罪人积极的参与改造,从思想上认清自己的罪恶,执行机关可以对其予以减刑或者假释。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犯罪人不再是完全被动的司法主体,他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减轻自己的刑罚,使自己的人格更为完善,进一步实现自我潜能、寻找发展自我的机会。因此,我们认为,刑事社会学派下的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与罪刑适应理论更能体现人道主义,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反映和表征。使人成其为人实质是指给人自由,因为自由乃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

总之,我们认为,从古典刑事学派的罪刑适应理论到刑事社会学派的罪刑适应理论反映了人道义的发展轨迹,从“将人当人看”到“使人成其为人”是一个长久、持续的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也正是罪刑相适应理论的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发展是交互影响互为促进的。

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公正价值的诉求公正、正义和公平,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正义或公平确实要求,人们生活中由政府决定的那些状况,应当平等地提供给所有人享有。习惯上正义被认为是维护或重建平衡或均衡,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正是等(利)害交换,显然具有两种相反含义: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①。其实,公正就是指对所有人平等对待、同样情况同等处遇。平等是公正的价值内核,是公正的应有之义。就是指法律应该不分轩桎地适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法律能够这样无差别地适用,才可以称作正义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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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招标投标的过程需要公开透明,防止出现金钱交易、私吞钱财等现象的发生。 2、公平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公平平等的,不存在谁的地位低于其他人的。 3、公正原则。整个招标投标的流程必须按照
    • 我国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5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