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不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5 11:10:09 365 人看过

村、组是农村集体组织,由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乡政府是不宜插手干预的,但因为实际操作时每个家庭、每个村民的情况各异,出现矛盾与纠纷也在所难免。而村民之间为此发生了纠纷,又得村、乡出面做工作,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影响到乡、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据笔者在某乡所做的调查,2004年该乡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62件,此类纠纷就有10件,占各种纠纷的16?1%,目前该乡就补偿有两种分配方案,这两种分配补偿的方案都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过程中总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某乡某村是以组为单位,按人头进行征收费用补偿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对于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已婚妇女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户口在本组,没有土地且长期居住的;二是户口在本组,长期在男方家居住,没有耕种土地的;三是既有耕种土地,户口又在本组的。在农村有这样的传统观念,“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只要妇女出嫁了,村组就不管她的所有的问题,不分责任田,各种该村村民享有的待遇都没有。如该村去年发生这样一起纠纷,一妇女其户口落在本组,其父母在本组是享受了五保待遇,在其父母死后,该妇女要求继承其父母原有的土地补偿,村委会认为,这种待遇是村里给其父母的待遇,其子女没份,就不同意给付补偿费,后该妇女将村委会告上法院,法院作出了判决,该妇女享受了其父母的部分待遇。又如该村有一妇女结婚后,其户口迁到了男方家,根据政策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村委会不能收回,原来所分的田就归其兄长。而当这一妇女得知征收有补偿时,又回来找其兄要补偿款,其兄不肯,兄妹之间就发生了矛盾,闹到乡政府,最后村乡多次作调解工作,将补偿款给了其兄。此外,以户口为分配方式也导致了一些人投机取巧,如某县的女青年(已到法定婚龄)与某村的男青年刘某(未到法定婚龄)恋爱,当其得知某工业园要征用土地,如果落户到该村后,可获取3万元的补偿,就通过不正当手段私改年龄,伪造身份证,骗取了某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后要求分得征地补偿费,组里发现这一男青年年龄有问题就不予分配,该情况反映到乡政府后,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发现办证有诈骗嫌疑即到派出所报了案。最近,笔者接待的几起申诉案件中也涉及到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如某乡某村某组农妇黄某、许某,祖居该组,结婚后户口均在该组,属该组正常常住户口,且有责任田。今年5月,湘潭市某区工业园为修建道路征收了该组耕地30余亩,分到该组的征地补偿费等约70万元,人均3000元,但该组在进行补偿费分配时,以黄、许属已婚妇女为由,没有考虑对其进行土地补偿,黄、许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为由,没有受理黄、许的起诉。而另一乡某村在补偿费到位后,是以户为单位,即按照承包土地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比前一种分配带来的矛盾纠纷更多。因为这种分配方案涉及到户与户之间土地界限问题,没有补偿前,谁也没有在意相邻之间的界限,一旦涉及到补偿利益了,寸土寸金、寸土必争的局面就形成了。所以,几乎每户之间都有矛盾,相互扯皮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每户都要丈量,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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