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获得的保护有: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什么待遇?
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确规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失效)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综合上面所说的,哺乳期就是女职工生完孩子到孩子一周岁的期限,对于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到该有的待遇,不仅不能延长工作的时间,而且也不能从事夜班的劳动,而且在工作当日按排不能少于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所以,属于女职工的权益就应该加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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