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提供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0条调整;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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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邻权纠纷可以立案吗(土地相邻纠纷)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02土地相邻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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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2属于相邻权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纠纷。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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