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沈政发[1993]39号
发布日期:1993-9-29
执行日期:1993-9-2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程序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鉴证(以下简称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当事人委托,对其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和鉴定,以证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鉴证不对合同的可行性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间或相互间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第四条鉴证实行自愿原则,但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鉴证的经济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办理鉴证。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鉴证应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到鉴证机关办理。如一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其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
第六条凡市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成立的经济合同,经批准后方可到鉴证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七条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当事人各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经济合同条款及内容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或市工商局批准的自制文本的合同正本、副本;
(二)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
(三)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鉴证机关应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真实、合法,认为不完备或有异议时,可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调查、索取有关证件或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给予协助。
第八条鉴证机关在鉴证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主办人的身份是否合格,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经审查对真实、合法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鉴证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名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
第十条经济合同鉴证当事人应向鉴证机关交纳鉴证费。鉴证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经鉴证后,鉴证机关留存二份,经编号存档一份,另一份交本机关管理人员,以便跟踪管理督促履行;如当事人一方是外埠企业,应邮寄外埠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监督履行。
第十二条经鉴证的经济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存档二年。
第十三条对不真实、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的鉴证有错误时,应及时纠正或撤销鉴证;上级鉴证机关发现下级鉴证机关鉴证有错误时,应指令下级机关撤销鉴证。撤销鉴证由原鉴证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鉴证后的经济合同需变更、解除时,各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到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各级金融机构、市场管理办公室(委员会)以及其它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职能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协管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合同协管部门对已鉴证的经济合同要实行跟踪管理,并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经鉴证的经济合同,在履行时有困难的,应及时通知经济合同主管机关或协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可申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鉴证的经济合同,必须建立台帐,逐一编号登记,以便能及时查明鉴证依据和证明材料来源。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盗用鉴证机关的名义进行鉴证的,除承担由此给当事人赞成的损失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在鉴证时,出据假证,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鉴证的经济合同而经济合同当事人未进行鉴证的,其造成的经济后果自负,并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鉴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类经济合同鉴证的实施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
《沈阳市专利管理办法》
493人看过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79人看过
-
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142人看过
-
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299人看过
-
沈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08人看过
-
沈阳市劳动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248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沈阳市经济适用房的特点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8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
沈阳市如何办理暂住证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2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
-
沈阳市有没有经济适用房补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沈阳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水平线。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 (四)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8周岁,离婚后的申请人应当离婚满2年。 城市房屋征收中,符合经济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
沈阳司法鉴定要如何办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6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
-
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所以现在很多符合条件的买房都会去申请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