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8:01:48 198 人看过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该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外,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刊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寿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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