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21:03:41 499 人看过

1、情节很轻微、危害也不大,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

2、犯罪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赦免了刑罚的。

4、需要当事人告诉,但是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已经撤回了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去世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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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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