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案件部分适用行政调解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突破了原来行政审判不适用调解的限制。因此,若原告对事实认定无异议,工商机关应在充分考虑其他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借助法院调解程序,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与原告达成共识,积极化解争端,减少参加诉讼的讼累。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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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由行政机关驳回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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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 有关机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行政纠纷?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2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另一条救济的手段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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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调解吗,行政机关怎么处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3如果是涉及行政赔偿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是可以调解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你的案件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一定原则的情况下是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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