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庭根据其组成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类。其中,合议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庭仅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选择合议庭还是独任庭由当事人约定。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分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
2、仲裁员的披露与回避。
(1)仲裁员的披露。仲裁员的披露是指仲裁员在被指定为某案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时,应当主动将自己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各种情况,主要是可能影响其在处理案件中的公正性与独立性的情况,向仲裁委员会及当事人公开。
(2)仲裁员的回避。
①回避的方式。回避有两种方式,即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仲裁员自行回避。
②提出回避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很宽松,即一般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但如果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在开庭审理之后,则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③回避事由。涉外仲裁规则对此无明确规定,应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④回避的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⑤回避的法律后果。涉外仲裁规则对此无明确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实践中的做法是,仲裁委员会衣食住行作出回避决定前,仲裁员应继续履行其职责,也即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请求并不必然发生中止仲裁程序的效力。
3、仲裁员的更换。
仲裁员因回避或由于死亡、除名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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