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在轻轨明珠线赤峰路站内避雨时,一块木板从天而降将他砸伤致残。为此,肖先生将肇事的上海深喜书店及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深喜书店支付肖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计11余万元,上海深喜迪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28日下午,肖先生骑助动车途径轻轨三号线赤峰路站时,突然狂风大作,大雨倾盆而下,肖遂赶紧到车站内躲避一时。当时,设在站内的深喜书店正在装修,书店外墙上附着的一块旧木板被风吹落,不偏不倚正好砸在肖先生的腰背上,肖应声倒下,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脾破裂、腹腔内出血、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为8级伤残。
同年8月,肖先生将深喜书店及其上级单位上海深喜迪运贸易有限公司,连同上海地铁润达经贸有限公司和轨道公司一并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计20余万元。杨浦法院一审判决深喜书店支付肖11万余元,迪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深喜书店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肖所受的伤害不是书店造成的,肖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受伤的事实,而并不能证明是书店造成的,且事发当天书店也没有装修施工。即使肖因站内木板被风吹落而砸伤,也是不可抗力所致,故书店不应承担责任。
经二审查明,轨道公司曾全权委托润达公司对轨道三号线一期沿线各站商业网点的开发、经营、租赁和管理。后润达公司与迪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迪运公司将赤峰路站内的这块场地租赁给深喜书店。
二审认为,肖先生在赤峰路轻轨站躲雨被木板砸伤是事实,对此,肖没有过错。虽然深喜书店否定木板是书店设置的,但是深喜书店没有举证证明这块木板属他人所有。同时,结合书店的经营所在地、书店员工在事发后陪同肖开具验伤单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关于事发时有人施工的记载,可以认定砸伤肖先生的木板是深喜书店为该店装修所设置,因此深喜书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肖提供的相关证明和鉴定结论,虽然深喜书店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作为深喜书店的上级单位,迪运公司由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应对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润达公司和轨道公司并无过错,肖要求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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