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金补偿代替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保险。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划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如果员工要求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这就等于要求单位把应该缴给国家的钱支付给自己,这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现金补偿抵交社保不合法
案例介绍:今年3月,经营一家厨具公司的老板梁先生被公司销售人员告到了劳动仲裁,员工汪某以“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在公司就职期间公司未给自己上基本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补交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的基本社会保险。记者采访时发现,看似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却蕴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小故事,原来,公司早已就未能及时给员工上保险一事做过补偿,而汪某拿到了补偿款,却矢口否认,反“咬”了公司一口。
据了解,梁先生负责管理的朝阳营业部一共有5名销售人员,在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梁先生并非故意不给员工上基本社会保险。“自从2007年5月,我的上级公司就已经开始拖欠我们营业部的销售货款,我用我自己的钱垫付了员工们两个月的工资后,也实在是没有钱了,所以暂时没给他们上保险。”梁先生说:“2008年4月,公司终于给我结清了欠款,将所有的工资补发完毕后,我曾经到社保部门去给他们补交社会保险,但是种种原因,没有交成。”
梁先生告诉记者,因为补交社会保险需要很多手续,当时没有凑齐,再加上逐月补交比较麻烦,经过与营业部的五名员工协商,全体员工都同意接受现金补偿方案,放弃了补交保险的选择。梁先生说:“当时我和他们协商时,只是建议,并不强求,如果他们都愿意上保险,我肯定会给上的。最终,他们自愿选择每月400元的现金补偿方式,一共是4800元,他们同意后我才给他们钱的。没想到,别人都没事,小汪却拿了钱不承认,居然还把我给告了。”
汪某是今年3月将梁先生告到劳动仲裁的,由于当初补偿汪某现金时,经汪某同意,梁先生是通过银行将钱汇到汪某账号上的,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梁先生没有保存好单据,而双方也没未签任何补偿协议书,表示员工同意接受补偿,所以,梁先生陷入了难以提供证据的困境,好在营业部其他员工都能出面证明,证实大家是自愿接受现金补偿的。但是,尽管如此,律师却不认为梁先生可以不履行为员工补交保险的责任。
律师认为,公司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抵消为员工上基本社会保险的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补偿,应是无效的。不过,就员工选择接受现金补偿一事,员工也存在过错,如果员工拿到钱后再次要求公司为其补交基本社会保险,那么就应该先把“补偿的现金”返还给公司,因为这部分钱本就不该归员工所有,属于不当得利,公司完全可以起诉员工,要求退还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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