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接手一件非常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说其简单,是因为其案情简单、请求简单、处理的程序简单。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很普通的超市女员工,19岁开始就到超市上班,至今有8年了,在超市做一名普通员工,从来没有什么休息天,平时还经常加班,如月底要盘点,就要加班6小时左右到凌晨1点左右才下班;遇到中秋、春节还要在节前节后每日加班加点时间和月底盘点一下,每次总在两个星期以上,工作很辛苦,就这样得到的仅是与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不多的报酬。对这些,她也没什么怨言。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今年4月她生病了,医生建议休息,她向单位请假,单位不批,于是她就将医院的证明放在了店长的那里,在家休息。医生要求休息15天,而她才休息了14天,单位通过邮政特快给她一份通知,称其旷工14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正是这样,她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
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单位给她相应的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她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从形式上看,其没有履行所谓的请假手续,后来她到单位要求单位退回2000元押金时,又被迫在单位的格式化的表格上填了辞职的等内容,依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自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单位不同意给经济补偿。而对加班工资,单位一方面称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又称账目已结清,有其签字为凭,拒绝支付。
本律师接受这位职工的委托,仔细研究了案情,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负责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其他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能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请求上,本律师以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的关于旷工14天的内容,来证明了职工每周六、日上班的内容,理由是这14天的旷工包含了4个礼拜天。使单位承认了加班的事实。由于其发放的工资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又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承认扣发加班工资的事实。
关于是职工自动辞职还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加班规定,以及扣发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规定,况且该职工是因病没有上班的事实,也使单位认识到对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自身存在违法性。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用人单位补偿部分费用的协议,后职工又获得了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收集证据,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因为权益是靠争取才能获得的,你不争取,权益不会送上门来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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