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或企业实体,它具有如下特征:
(1)经营活动的跨国性;
(2)经营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的相互联系性,即跨国公司其组成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等。其中,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的确定,一直为各国学者所关注。
一、有限责任论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随着社会自由与平等理念的呼声高涨,自由而普遍的企业设立原则以及股东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根据当前世界经济与国际投资发展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第一,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对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二,有限责任可以促进跨国资本的流动。第三,有限责任可以鼓励跨国公司集团分散其决策程序。
尽管有限责任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仅仅用有限责任来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法律责任是不完整的。虽然母公司实际上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将其作为自己战略和经营决策上的工具,但是因为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母公司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显而易见,这是极不公平的,是有违法律精神原则的。所以,只用有限责任制度来规范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二、整体责任论
整体责任论是把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认为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一种工具,通过中央统一管理和调配,使这个工具满足其实现全局战略部署,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整体责任论看重的是母子公司间经济上的实质联系,而不像严格有限责任论那样只看重法律形式。
该理论的优点就在于它看到的是母子公司间实质的联系是经济上的联系而不是法律上的联系。当母公司实质控制或操纵子公司,并且无视子公司的法律人格的情况下,如果证据充分确凿,那么对母公司课以重责,否认子公司的有限责任也是未尝不可的。
但是整体责任论也是有缺陷的,首先,整体责任论没有看见子公司分散母公司经营决策时的情况,即子公司拥有独立处理自己业务的自主权的情况。当子公司能够对外独立处理自己的业务而不受母公司的干扰时,它的法人人格是独立完整的,此时若再将责任转移给母公司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整体责任论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理论。作为几百年来为公司保驾护航的有限责任制度虽有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一方面,但它却在鼓励跨国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海外投资、国际资本的流动方面以及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如果采用整体责任论来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问题很明显是有悖于经济效率的一般准则,在世界各国实践中也很少采用该理论。
三、直接责任论
直接责任论是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整体责任论对母公司责任过重的弊端,仅强调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直接责任论注重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手段、控制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直接责任论最能反映责、权、利三者间的对应关系。
从各国实践来看,目前各国采用直接责任论来划分母子公司间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审判实践中以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母公司的法律责任,采用这种方式的以英美为典型;二是通过专门立法对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以德国为典型。
该理论虽然不是最完美的解决母子公司间法律责任的理论,但是在当前是比较适合的解决办法。其中,这两种方式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已经逐渐扩展到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优点表现在:第一,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仍强调公司有限责任为前提。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的一奠基石对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第二,保护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刺破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完成战略目标而表面上法律人格各自独立这一面纱,直索子公司背后母公司的法律责任。这不仅维护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也保护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法院常常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后才能决定什么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是合适的,这就不可避免产生了许多相互矛盾的判例,因为各个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往往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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