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要件事实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实际上是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进行了分配。设定举证责任倒置,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且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法律正义。
对于那些举证特别困难,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说,倒置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改变胜诉与败诉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八种具体情况,但这八项内容并不全部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这一事实的人就应对该事实加以证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想要免责应对阻碍权利发生的事实即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否认受害人权利主张的生产者就其主张的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因此,这些都不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
专利侵权诉讼中,本应由权利人对侵权人生产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与其相同的事实加以证明,但考虑到证明的难易分配给对方,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原本就是由加害人来加以证明,故不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应由受害人来证明,但考虑到证明的难易和对环境以及权利人保护的倾斜,将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所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亦明显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中,当多数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又无法判明究竟谁是加害人时,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学理上和审判中均采取由行为人对其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做法。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掌握原始的证据资料,具备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即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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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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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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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怎样举证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03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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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2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主要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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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有什么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5合伙人对外,承担普通合同企业债务,有如下特点: (1)无限性。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合伙人责任的无限性。 (2)补充责任。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有财产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合伙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合伙人的补充责任。 (3)连带性。债权人有权选择有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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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纠纷为什么要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1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由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一,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地域广泛,污染源与损害结果地距离很远,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使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困难。 第二,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些污染物本身是不会致害的,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用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