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究土地所有权及其权属分类
土地权属分为以下三种: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有哪些
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郊以及依法被国家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根据法律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6.因不可抗力原因,农村居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n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n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n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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