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注意事项
一、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参保人员就医需携带的相关证件: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带好“一卡两册”,即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蓝本”)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
2、挂号:
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3、就医:
参保人员凭挂号条到诊室看病时,应主动向医生出示社保卡和病历手册,并保证病历手册的连续使用。
4、交费:
参保人员在交费时,应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并交给收费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垫付,参保人员仅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拿到结算单据后,应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同时收好社保卡。
5、相关检查、治疗及取药:
部分医院要求患者在做检查、治疗或取药时再次出示社保卡,参保人员应按医院要求出示社保卡及相关材料。
二、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由于我市“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滚动推开,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持社保卡就医,因此,参保人员持“一卡两册”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全额现金结算医疗费用,但必须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已发社保卡的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在职人员长期驻外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应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三、未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仍需按原规定携带蓝本就医,并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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