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23:29 349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西安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有哪些内容为确保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规范,中央关于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重组方案,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并将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万元(含3000万元)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交市国企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净资产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重组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重大改制项目批准前,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政府部门专家进行方案论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按照市发〔2003〕24号文件执行,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良资产核销、职工安置费用计算、资产置换底价报国资委审批认真做好资产和验资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全面清查企业资产负债,做到帐、卡、物、金齐全、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国有资本及其权益进行核定和界定。重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资产和验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组企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类资产损失,应当依法报国资委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销的实物损失和坏账损失,经审批后,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和归集,实现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

(3)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审计和评估,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业务。任何人不得指示,指使、强令改制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者非法办理会计事项的

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国务院令第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报国资委批准

国有企业合并合并后,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经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在重组基准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资产整合。(4)严格产权交易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开信息,实行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是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置换的底价主要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同类资产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经市国资委批准。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审计意见,经市国企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5)原则上加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一次结算。如果一次结算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经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价的30%,其余由受让方担保,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企业未清偿余额前,产权交易中心不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土地、房地产不得转让,受让人无权处分资产,不得将资产抵押或者提供担保,任何性质的集团、自然人合并国有企业,合并方必须自合并之日起10日内缴纳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保证金。职工安置的履约保证金由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存入市财政局仓储管理专户

(6)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应征求意见与金融机构债权挂钩,金融机构债权可以采取折价清偿、财产清偿、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处理,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依法履行金融债务。未履行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重组。同时,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严防利用重组逃避债务

(7)规范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转让

必须严格执行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转让的规定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应当负责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国有产权转让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改制方案。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境审计、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行买卖国有产权。经营者和职工购买国有产权,应当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自己的国有产权或者实物资产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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