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信息符合被定义为商业秘密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30 21:01:46 285 人看过

一、什么样的信息符合被定义为商业秘密的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内容包括秘密性、价值型及保密性,而商业秘密的范围既包括了技术信息也包含经营信息,在实践中技术信息最常见的表现方式为配方、提取技术、生产技术等等,经营信息主要表现为包含了客户习惯、交易价格等的客户名单。

二、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1.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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