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苏府[2008]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出口名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名牌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评选和分类评比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推广和宣传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争创江苏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申报商品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已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商品的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和标准评分(总分100分):
(一)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10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出评价,分4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10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7分;一般(内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得3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15分)。每拥有1项国外专利得7分,每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4分,每拥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得2分,每拥有1项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拥有1项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仅拥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累计得分最多不超过12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10分)。每通过1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15分)。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3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1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10分)。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5分)。每在1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5分)。每在海外设一个营销或售后服务机构得3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20分)。每获得1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10分,每获得1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苏州市出口名牌每年7月评选1次。
第七条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每年6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将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推荐给苏州市外经贸局。
第九条苏州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再次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年度评选数量等因素,确定苏州市出口名牌名单。
第十条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不再参加评选,直接评定为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当年须重新评定。
第五章提交材料
(一)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另需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三条已获得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产品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苏州市外经贸局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企业产品的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苏州市出口名牌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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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泰州等市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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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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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23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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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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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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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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