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非流动是指跨国纳税人不必把物(包括资金、货物和劳务)转移出去,而是利用税法中的某些规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主要手法是利用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和通过改变所得的性质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利用延期纳税规定。
该方法根据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和无税国(指所得税)的一个实体进行所得财产的积累。在实行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国家,税务会计处理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国家对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收入,在没有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以前,对母公司不就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这样跨国纳税人便可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改变所得性质。
物的非流动法的另一个主要方法是通过改变所得的性质。比如把母公司改为分公司或相反,就可以获得与物的流动一样的好处。这是由于在国际税收中,不同的所得项目和不同的企业性质,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例如,某高税目的A公司,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分公司B,并向这个分公司借了一笔以A公司所在国的货币结算债务。在A公司还没有归还B公司这笔债务之前,B公司所在国货币升值了。如果A公司把它在避税地的B公司改为子公司,那么这对于A公司是有利的。因为作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存在,A公司就需要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存在,则A、B公司就其各自所得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高税国A公司通过把国际避税地分公司改变为子公司后,再向子公司偿还债务,就可以利用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升值,无形中把高税国A公司的更多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的B公司,从而减轻了部分税负。
(五)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
流动与非流动都是特指相对的一段时间而言的。以上四种形式的相互组合构成流动与非流动组合的四种基本形式。在四种基本形式之上还有可能派生出其他的组合形式。因此,流动与非流动的不断交叉与组合,是实现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下面就四种基本组合形式进行介绍。
1.人与物的同步流动。
人与物的同步流动,是指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其资产一同移居国外的行为,这是准备全部消除本国税收的一种税收筹划。但如果该国坚持公民(国籍)管辖权,除非纳税人改变国籍或达到了该国税法规定的某些限制,否则还是不能做到真正彻底免除本国税收。这种同步流动对税收的避免虽是一劳永逸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无论人或物都有充分的流动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2.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
当纳税人在不同国度之间迁移,而其所得源泉或财产却保留在某一国境内时,就构成了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其优点是纳税人可以将收入来源或资产安置在某一低税国,同时纳税人又可以将其活动安排在低消费或低费用区。在不同国家来去自由的先决条件下,纳税人可以移居国外而仍在移出国工作,以获得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的双重好处。不过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小。因为纳税人必须有可能选择低税国,且其工作所得并不仅是其收入的惟一来源(否则随着工作,其收入已全部被带到自己活动的所在地了),才有可能实现人的流动和物的非流动。
3.人的非流动与物的流动。
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税收筹划方法。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转移收入或利润和建立基地公司。
首先,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扩大经营规模为名建立公司或建立服务性公司,以向其支付服务费等形式,转移收入和费用,或通过一些管理上的技巧,给主管税收当局造成来自当地收入很少的印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还可以采取在低税国建立基地公司的形式。基地公司(BaseCompany)是指在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或少征税的国家建立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非发生在所在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进行活动,当其国外收入汇回该公司时,可以不履行或少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基地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易完成税收筹划的既定目标。
4.人与物的同步非流动。
这种结合的存在,要以有前三种情况意义上的一次较早流动为前提。例如,跨国纳税人可能临时在国外取得收入,该纳税人不必返回居住国,或者直到财政年度终了,或者直到这个收入来源被确认已不存在,因而不再是居住国的课税对象为止,纳税人不再向其母国汇回收入,从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目的。因为这种结合具有隐藏性,所以利用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很容易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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