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股东退股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7 16:51:13 410 人看过

1、公司连续五年及以上都处在盈利的状态,但是不给股东分配应得的利润,该利润是合法合规的该分配的利润;

2、股东所在的公司存在合并转让分立公司的主要财产;

3、公司的营业期限到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散,股东可以通过会议协商继续使公司续存的。

为了保障股东的公司出现特殊情况下自己的资产能够尽快收回,那么股东在入股的时候要根据规章制度先定好股份的买卖协议,一旦出现特殊情况,股东是有权利将自己的股份售出,由公司内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按照公司当时的股价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股份的转让是由出售股份的股东转让给本公司的其他股东,保证公司的股份还在内部流通,一方面可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退股股东的权益。不论股份是被收买还是进行回购,股东在行使退股权利的时候如果不是通过股份的转让机制,都要进行出售股份的价值评估。评估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个是售买双方就出售的股份价值进行协商;

二是通过第三方的专家进行出售股份的价值评估,这一般是用于出售方和购买方对于股份的价值不能够达成统一意见的时候;

第三种就是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出售股份的价值评定,这样保证了股份价值的公平性。如果该公司已经进入一种不健康的状态,比如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那么退股也会造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在进行退股后,要保证公司的资产能够达到该公司注册时的资产,公司资产也能够大于公司的债务总额,保证公司还能够承担起还债的责任。

一、股东相关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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