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9:12:55 36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2)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进出口道路硬化并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期、运输时间及线路、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消纳场地);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法人单位需加盖单位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证明材料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1?建筑工程余泥渣土排放处置费,按每立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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