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私地、私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组织、企业都不能拥有,只能拥有一定期限内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所有权的这种调控是国家通过土地所有权进行土地宏观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条件。土地规划体系又称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组织和利用土地空间的综合措施。制度规定,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规划进行,不得违反土地规划。具体来说,土地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土地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立。这种刚性规定,加上土地规划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性,使得我国每一寸土地都有规划可循,必须按规划使用。
国家可以通过土地规划实现每一寸土地利用的规范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是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土地利用管理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专项保护。”从《条例》可以看出,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在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制中发挥着特殊作用,是我国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土地利用控制制度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制度。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划定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分区,确定用地限制内容,实行用地变更许可制度,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该制度的实施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确定各类土地利用方向,确保不可随意改变。其内容包括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耕地专项保护、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其次,要对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实际上,该系统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一种具体监控手段。国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限制或者不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限制土地使用的规定。
根据这一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无论是城市用地还是农村用地,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是非农业用地,都是适用的,这为土地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创造了有效途径。土地储备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必须试行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征地,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给予信贷支持。”《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需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回、收购城镇闲置或者因城市改造、企业破产、搬迁需要调整用途的土地。”本条例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储备机构依法收回、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进一步早期开发利用和承担政府委托的土地使用权供应准备工作,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最终达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目的。
这一制度的实施,保证了政府在土地储备中的重要性,即城市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储备。这一规定不仅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规范运作起到了保障作用,也为政府利用土地参与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了可行性。土地供应体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以具体的土地管理措施为实施保障,督察制度的直接目标是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配置,间接目标是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总体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该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划和实施:一是赋予土地规划和规划较高的法律地位,实行严格的监督,在保证规划和规划实施的同时,提高规划和规划的科学性;二是规范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方式,调整土地市场供应结构,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和土地出让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保证了任何个人或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为政府利用土地参与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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