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判缓刑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缓刑考验期间,是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中累犯需要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所以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
一、什么叫做累犯
根据《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
二、关于累犯量刑标准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适用缓刑。关于从重的量刑标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同故意犯罪者作斗争,把惩治犯罪、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故意犯罪作为自己的目的,因此,把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界定在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为故意犯罪。由于是故意犯罪且是两次故意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而过失犯罪者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再次发生犯罪,其主观恶性远小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所希望的。②因此,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而只能是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这就是说,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较重的罪。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后罪虽然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反之,虽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却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独判处某种附加刑,同样不能构成累犯。这里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因为刑法分则有法定刑的条文都包括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那么,凡是受过刑罚处罚又犯罪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累犯。这样,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累犯的范围,显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5年以内期限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也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也不构成累犯,因为其所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处罚,使他们最终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过刑罚的执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来说,未经刑罚的执行,是难以测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经得到改造,是否还会实施犯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构成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也称特别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构成的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是否构成一般累犯,要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如果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累犯。
2、必须是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过刑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的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刑罚,则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但法律没有关于其前罪和后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轻重的限制规定,因此无论前罪和后罪判处何种刑罚及其轻重,均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成立,即使两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低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拘役、管制,也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3、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什么时间内发生,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不受5年以内的期限限制。由于免予刑罚的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和赦免的问题,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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