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9 18:30:08 373 人看过

父母在婚后赠与房屋给子女时,需要明确该房屋的权属。如果房屋是由一方父母赠与且明确表示只能由自己的子女受赠,则该房屋归该子女所有,夫妻双方无权享有所有权。但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能由自己子女受赠,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父母在婚后赠与房屋给子女,不一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是由一方父母赠与,并且明确表示受赠人只能是自己的子女,则该房屋应认定为该子女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赠与房产时,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只能由自己子女获得房产,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仅 赠 与 子 女 的 房 屋 , 是 否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房屋增值部分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前购买,且是自然增值的,则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出于投资的目的所买,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可认定为是投资的收益,在夫妻婚后无特殊约定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的收益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自己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由共同财产偿还的,财产归买方所有,但另一方享有债权。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和儿媳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视为赠与对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父母在婚后赠与房屋给子女,不一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前购买,且是自然增值的,则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出于投资的目的所买,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可认定为是投资的收益,在夫妻婚后无特殊约定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的收益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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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0日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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