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买受人签署的房屋交接单没有法律效力,房屋交接单由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完成,业主和开发商共同签署房屋交接单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买受人。
《房屋交接单》未签,物业费是否交
【案例】
2005年底,董昆(化名)购买了一套带前期物业的期房,签好合同付好款,只等着按时收房入住了。这天,终于接到了交房通知书的董昆兴冲冲前往现场查看房屋,可当踏进房屋时,董昆简直不敢相信,虽然合同约定房屋为毛坯状态交房,但眼前的房屋也未免太过原始:墙壁上水泥斑驳、地面凹凸不平、屋内水管等均未接通。当天,董昆败兴而去,并未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单》,而开发商也未将钥匙交付董昆。之后,董昆忙于其他事务,直至二年后,当董昆再次看到房屋时,发现屋内整洁、基础设施已完备,便联系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钥匙,但开发商称钥匙放于物业,董昆可直接去拿。不想,物业却提出,两年来,物业用心帮董昆照看房子,但董昆分文未缴物业费,除非先把物业费补缴,否则拒交钥匙。董昆觉得,当初房屋明显不符合交房条件,所以自己根本无法收房入住,更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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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受人签字的房屋交接单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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