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内容。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相同点:一是两种措施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员是具有执行权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二是两种措施实施中都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三是两种措施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四是两种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五是两种措施实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是两种措施实施前都必须先责令其限期改正。七是两种措施实施中必须开具清单或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不同点:一是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二是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是以提供纳税担保为前置程序,既责任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提供保居中,保全措施在后。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三是两者主要区别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界满为标志。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前采取的,应当是税收保全措施,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后采取的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四是税收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滞纳金。
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效地保证了应纳税款及时入库,但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法定程序和原则,以免侵害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税务案件纠纷。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区别是什么?
86人看过
-
海关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295人看过
-
强制措施税收和保全措施的联系是什么
304人看过
-
执行保全财产的强制措施
386人看过
-
如何执行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100人看过
-
正确运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66人看过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更多>
-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与税收强制措施有何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7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区别: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
-
税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如何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0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一)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广西在线咨询 2024-11-07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向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类型。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
拘传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措施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20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拘留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拘留传人;拘留前,应向被拘留传人说明拒不出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其出庭。
-
探视权强制执行措施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3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