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建管字[2002]12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建设信息中心: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2002]2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精神,对现有专家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组织评标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和法制纪律知识的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和依法评标的法制观念。
二、我省是建设部确定的建立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试点省,各市应于2002年11月30日前实现评标专家名册与省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联网。
三、省建设信息中心应按上述时间要求将各市专家名册整理汇总,按建设部要求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与建设部联网。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建市[2002]2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逐步在全国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实现评标专家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凡尚未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尚未建立评标专家名册的地区,应抓紧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建立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已制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建立了评标专家名册的地区,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加以完善。对于其他专业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所赋予的职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评标专家人选,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将所辖各市(地)、县(市)的评标专家名册实现计算机联网。建设部将逐步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名册在全国联网,形成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实现资源共享,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力度,强化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约束,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并对其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要建立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五、建设部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河北、山东、广东等确定为建立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试点省(市)。上述地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2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对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入选程序、权利和义务、动态管理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评标专家名册实现与建设部联网。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2)来源:未知作者:
其他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力争在2003年底前将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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