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04:44 80 人看过

现在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是土地所有制,即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土地,个人和单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土地不属于自己,那就算是跟国家和集体借用的,借用的就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是土地使用税,那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条例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条例具体有:

(一)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六)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七)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八)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十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二)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十三)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承担纳税义务。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各个省市都制订了土地使用税方面的规章制度。那么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

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名单予以免税。

第六条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门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予以调整。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由此可见,内蒙古自治区在国家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的指引下,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内蒙古土地使用税条例。该“条例”对内蒙古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税额标准、免征情况都做了说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纳税义务。违反规定的,要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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