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保护善意相对人为视角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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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笔者认为,不良债权的认定是通过运用一系列经济指标来确定的,经济分析要素决定了不良债权的本质特征,“不良债权”一词主要表达的是经济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只有“债权物权”和“债权债务”等相对的概念范畴,而没有“不良债权”和“优秀债权”的划分。不良债权转让最准确的法律定位只是债权转让,没有更详细的定义。因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定仍应从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中把握,债权转让实际上是债权人的变更。早期罗马法认为,债务主体是债务的基本要素之一,债务主体的变更将失去债务关系的同一性。因此,它认为债务主体不能改变,债权不能转让。英国普通法不允许债权转让,然后通过授予代理、债权承认或信托制度来实现债务主体的变更。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债权转让制度才逐渐被现代国家的立法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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