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土地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土地四种,具体的补偿标准有一下是:
为进一步规范我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受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元。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九点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10000元。
(三)整体搬迁奖励。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15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5000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5000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时,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给予500元配合奖励。
(六)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七)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三、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其它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及误工费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2、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酒店(旅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餐馆和其它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均按2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四、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42个月以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估价单价低于城区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单价的,收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征收人。
六、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净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折卸和安装调试逐项估价,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
七、单位自管公房的补偿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并给予补偿。
八、房屋产权调换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实施旧城改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原址或同一土地级别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存在土地级别差的,应按规定系数计算应置换房屋面积。
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城区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建筑面积1: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符合规定第(四)款条件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可以给予房屋估价价值30%的奖励。
(二)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本城区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五)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九、手续不全房屋的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五)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单位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十、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旅馆旅社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估价价格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旅馆旅社。
(二)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1日以后。
十一、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
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二、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三、征收特困户房屋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在本城区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提供相关证明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
1、安置标准:l—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人户80平方米;8人户以上100平方米。
2、安置房面积按本条款第1项标准调换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房屋价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部分50%房屋价款的,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被征收人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50%房屋价款的,按被征收人与城区政府共有产权处理。
3、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城区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所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低于上一年度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总价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至该总价款。上一年度本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最低价,参照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执行。
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
十四、应安置人数的确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1、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收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3、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1、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并购置产权房屋的);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城区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十五、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
十六、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需要转学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实际住址并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十七、本文中所称的“他处无正式住房”,指的是:
(一)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围外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征收区域按规定第(一)款规定得到征收补偿。
十八、本通知针对南门片区旧城改造而制定,其它片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城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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