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者死亡的员工抚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劳动者死亡的员工抚养亲属是指该员工的配偶、孩子、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本规定所谓子女,包括结婚子女、未结婚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结婚子女、未结婚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规定的人员,在劳动者死亡的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抚养亲属的赔偿金:(1)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2)死亡员工的配偶男性6O岁,女性55岁的情况下(3)死亡员工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的情况下(4)死亡员工的孩子不满18岁的情况下(5)死亡员工的父母死亡,祖父、祖父60岁,祖母、祖母55岁的情况下(6)死亡员工的孩子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孙女18岁以下死亡员工的兄弟姐妹死亡。领取抚恤金的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停止领取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岁,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员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领取赔偿金的人,在被判刑期间,停止领取赔偿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标准领取抚恤金。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资格条件包括: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机关事业单位为18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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