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及量刑证据收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53:19 472 人看过

一、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

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却可以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犯罪手段常常成为刑罚裁量的重要酌定情节。如以普通方式杀人和以残忍手段杀人就分别显示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情况如何,也往往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盗窃一般财物和盗窃国家救险、救灾物资,就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对于说明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关键意义,因此,具体犯罪的实际危害结果怎样,对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犯罪的时间、地点。尽管对于绝大多数犯罪的成立来说,时间、地点并无决定意义,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却有助于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

(5)特殊情况。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指某些可能影响我国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情况。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为了有利于我国的政治、外交、民族、宗教、国际事务等活动,而特许的酌情灵活裁量刑罚的情况。

(6)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如何,往往直接显示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例如,基于家庭经济拮据而贪污公共财物和为了吃喝玩乐而贪污公共财物,前者表明行为人尚有可宽宥之处,而后者则说明行为人内心的卑鄙污浊。

(7)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一个人的品德操行是通过平日的一言一行表现出来的。例如一个人平时总是表现良好,因临时起意偷窃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另一个人一贯好逸恶劳,偷窃了他人同样数额的财物,这也说明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

(8)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如何,对于了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改造难易程度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对刑罚裁量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如甲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乙犯罪后矢口抵赖,拒不供认,只是在迫不得己情况下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甲、乙两人犯罪后的前述不同表现,就显示了他们轻重不同的主观恶性。

二、量刑证据收集与调取

1.对侦查阶段量刑证据的调取加强引导和监督

检察机关应该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引导侦查机关对各类量刑信息的全面调取。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除了讯问犯罪情节以外,还应讯问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交状况、犯罪成因;对被害人的询问,不应局限于被侵害的经过,同时注意询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被害人的心理恢复的过程、对犯罪行为的态度。

在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的同时,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的量刑证据调取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定期通过联席会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公安机关重视对量刑证据的调取工作。

2.《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出《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作为考查犯罪后表现的依据。

《监区表现证明书》是指看守机关出具的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到提起公诉之前的羁押表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悔罪,也是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式。《监区表现证明书》应当有看守机关根据每日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登记并汇总,出具一个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出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能否遵守法律的规定,证明其犯罪后是否悔罪,并且对其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评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由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情况的记载进行汇总。

《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的依据应当是日常管理情况的汇总,内容应当有一个系统的分析报告,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为数个等级。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量刑证据纳入量刑建议书,在量刑程序出示,作为量刑辩论的依据。

3.《平时表现调查报告》和《非监禁刑社区评估报告》

《平时表现调查报告》是由基层组织包括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交情况、个人品行、不良嗜好等等的综合性调查报告。

《非监禁刑社区评估报告》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对于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引起社区的恐慌或不安的问题,对其所居住的社区进行的调查和评估,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

《一贯表现调查报告》和《非监禁刑社区评估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的依据,应检察机关的请求而提供。结合全案的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以及所居住社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建议,在量刑调查阶段出具两个文书作为量刑证据使用。

4.总结犯罪嫌疑人的审前认罪态度与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是其犯罪后是否悔罪的重要表现,以法庭审判为分界,可以分为庭审前的认罪态度和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为法官直接感知,而且还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法定程序的关照,不需检察机关承担过多的职责。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下,检察机关承担着对犯罪嫌疑人审前认罪态度进行评价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归纳,分析有罪供述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设定数个等级,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其审前认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在庭审中的量刑调查阶段进行必要的说明,辩护人提出质疑的可以部分出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进一步论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在制作量刑建议书之前,应当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主要因为:一方面,被害人受到直接侵害,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有切身的体会,表达量刑意见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邀请被害人参与量刑建议程序,有利于量刑建议程序的透明化,满足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愿望,舒缓被害人私力报复的情绪。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量刑证据的调取工作,就是为了保证量刑事实的完整性,保证尽可能多的量刑信息能够通过量刑建议进入量刑程序。在保证量刑证据数量的同时,公诉人还应注重对量刑证据的区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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