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3:28 168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7-4-14【实施日期】2007-5-1【发布单位】【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起草

第八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衔接和论证

第十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第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五章报批

第十四条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章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第七章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6: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管理,加快推进粮食现代物流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示范单位是指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并经过国家粮食局组织考察和认定,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特色,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处于领先或特殊地位的粮食现代物流先进单位或集体,包括通道类、技术类和其他类3类。第三条开展示范单位考查活动的目的是以粮食现代物流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推动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考查示范单位旨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其资源及市场优势,引导和规范管理,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更好服务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四条示范单位由国家粮食局授牌并发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示范单位条件第五条示范单位原则上在《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内陆、沿
    2023-04-24
    287人看过
  •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特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等资金。(二)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转让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现金收入,提取30%。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四)其它收入。
    2023-06-09
    214人看过
  • 规划管理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11-20【实施日期】2006-11-20【发布单位】【文号】渝文备[2006]42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规划管理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公开,是指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划管理需要,或者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行为。第三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管理公开,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规划管理公开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规划管理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1.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规划许可
    2023-04-22
    358人看过
  • 国家专项计划的程序
    申报国家专项计划的流程主要有:1、每年的三月下旬会发布有关高校招生简章;2、四月中旬以前考生完成报名申请;3、四月底以前省市公示基本条件通过审核名单;4、五月底之前高校公示审核通过名单;5、高考出分之前,高校确定并公示最终资格名单;6、高考出分之后,考生填报志愿,高校完成录取并进行公示。贫困县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是指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的一项专项计划。主要内容是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
    2023-07-05
    190人看过
  • 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号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三)社会各界捐赠;(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四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2023-04-22
    277人看过
  • 国家开发银行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加强本行存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指标、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统一指标指总行统一制定全行年存款指标,分解下达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执行。分级管理指总行负责全行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组织管理,分行负责存款组织及存款业务管理。分工协作指各分行是存款业务的经营窗口,分行的信贷、计划、营业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吸存工作。第三条本行吸存范围为与贷款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本、外币存款。第四条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广泛吸存,发展客户;优质服务,维护信誉;明确岗位,分清职责;随时抽查,定期考核。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划分第五条总行资金局是全行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2023-04-24
    5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法规,包括下列各项:(一)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法规;(二)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管理局发布的法规;(三)由我局起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四)由有关司(室)起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规章。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立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各司(室)提出建议,政策法规司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
    国家专项计划是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的一种扶贫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与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隶属于高考三大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只针对农村户口吗国家专项计划不是只针对农村户口。国家专项计划是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的一项扶贫计划,报考条件有:1、符合本年度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在本科一批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
    2023-07-21
    486人看过
  •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3-4-10【实施日期】2003-4-10【发布单位】【文号】国土资发(2003)108号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审批组织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三、审查内容(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2023-04-22
    339人看过
  •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管理,实现计划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是劳动部劳动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以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为主体的技术性项目计划。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编制、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环节的管理。第三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目标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的劳动安全监察技术水平,逐步改善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技术手段,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先进技术措施工程试点等各项劳动保护事业。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编制由劳动部综合计划司统一组织,会商部内各有关司局共同完成。第五条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劳动部劳动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确定的目标,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编制原则、项目要点和预算安排并予以分布,以指导项目
    2023-06-04
    425人看过
  • 行包快运专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包快运专列管理,规范经营,使行包快运专列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要加强对有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对开好行包快运专列这一铁路运输新产品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恪尽职守、严肃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规范经营,认真负责地做好行包快运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运输、公安、安监、路风和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负其责做好工作,使行包快运专列不断完善,健康发展。第五条要定期对经营承包者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守法意识,遵章守约,合法经营。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铁路规章,认真担负起对行包快运专列的监管责任。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经常对承包人的收货点及承运方法进行检查指导,对承运的货物进行抽检,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第八条铁路运输
    2023-06-08
    172人看过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1-8-23【实施日期】1991-8-23【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文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
    2023-04-22
    116人看过
  • 包头市起草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按照包头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包头市规划局扎实进行《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包头市规划成立由局长尚云任工作组组长,请市法制办指导,采取集中起草、分头修改及边起草边讨论的工作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八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询市人大、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相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论证、逐条修改、2月17日市政府征求意见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将提请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为村镇规划建设及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提供法律依据。
    2023-04-22
    9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管理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与不适宜在局机关继续工作的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四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的实施,应当本着严格执行政策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备。第二章辞职第五条公务员要求离开局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可以申请辞职。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财务审计的
    2023-06-10
    5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XX负责解释。
    • 国家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
    •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根据仲裁业务的需要,在中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熟悉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人士和法律专家中选聘; 3.裁定有争议的仲裁庭的仲裁; 4.修改和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5.指导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工作; 6.受理全国
    • 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832个贫困县,其中包括所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南疆三地州的22个团场。
    •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实施的暂行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心投资、人股和联营的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使用中心土地、房屋和场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