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告公司未签合同“双重劳动关系”成辩论焦点
昨天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建监理工程师状告北京一监理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劳动争议案。庭审中,双重劳动关系为原、被告双方辩论焦点。
原告
昨天开庭后,36岁的原告李先生诉称,1999年4月,他开始在被告监理公司上班,任土建监理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李先生因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李先生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未支持李先生申请后,李先生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与监理公司1999年4月至2009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监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6500元、社会保障补偿金20256元、周六、日加班费143448.27元,共计223204元。
被告
庭审中,监理公司认可李先生为其提供的劳务,但不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向法官出示了相关证据。
举证中,监理公司出示了李先生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表》、李先生与另一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大兴区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查询记录。在申请表上,写有李先生与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存有劳动关系的内容,并解释说,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而李先生取得建造师的时间,是在监理公司任职期内,因此李先生与监理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意见不统一
法官未当庭宣判
在回答法官原告解释一下注册的问题?时,李先生说,当时二级建造师这个资质是需要与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注册,所以他才将名字注册到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但他2008年6月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在另两家公司,这是注册行为并不是实际的工作行为,他并没在这两家公司从事任何劳动,因此与那两家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
两轮辩论后,双方互不相让,但李先生表示愿意调解,而监理公司则不同意。于是法官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昨天法官未当庭宣判。
按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余可形成劳务、雇佣等关系。待本案宣判时,本报再做后续报道。(午报讯记者李一然)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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