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程序
步骤一: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终审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坚持面谈制度,贷款经办人必须与借款人及其所有相关权利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真实情况。
步骤二:贷款申请受理与初审
(一)贷款委托人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人、保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房屋单价及总价款;
3、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码;
4、申请借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贷款担保方式选择;
6、借款申请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7、管理部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三)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身份证件;
2、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民政部门、社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5、购买新建住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未在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意见书。
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温馨提示:贷款初审要点:
(1)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值的20%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是否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4)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6)借款申请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步骤五: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2)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步骤六:贷款复审
(一)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文档扫描内容齐全。
4、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二)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信贷科。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步骤七:贷款批准
复审通过的,信贷科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复审意见,报审贷会批准。
(1)批准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受托人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贷款审批意见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3)未批准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步骤八:签订借款合同
(一)签订借款合同前,签证人员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须与审贷会决定事项一致。
(三)贷款委托人准予贷款后,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抵押、质押、保证)应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担保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
2、月还款本息额;
3、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4、还贷约定日和还贷规则;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6、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7、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步骤九:办理贷款担保
(1)采用抵押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采用质押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
(2)以《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办理抵押的,应获得《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评估报告。
步骤十:贷款发放
(1)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划至在贷款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支付凭证和授权扣款协议,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转到借款人开立的账户。
(3)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4)贷款委托人应依据返回的贷款发放信息和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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