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四月份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明确提出面对砍手党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是民警的悲哀之后,六月下旬,湖南长沙警方生重拳出击打击两抢一盗,举措之一即在街头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抓获飞车抢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的横幅。这反映了我们的人民警察为了保卫人民(包括我们的人民警察)生命财产安全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决心与勇气。其出发点是好的,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据红网湖南频道报道,6月11日至7月7日近一个月时间,长沙全市两抢一盗案件发案率锐减57.8%.但是,笔者认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存在问题,本文拟从两个方面发表个人看法。
第一,将飞车拒捕者当场击毙,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多人都认为,当场击毙于法有据。其大都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同时引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此草率并且自信地得出结论:对于飞车抢劫拒捕者,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使用枪支等武器将其当场击毙于法有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无论是《警察法》还是《条例》均只规定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而没有赋予警察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使用武器与击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以得出当场击毙于法有据的结论?况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从此条规定看,使用武器的目的是在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给人的感觉就是对飞车抢劫拒捕者使用武器的目的是击毙,而且无需减少人员伤亡。试想,都把人家当场击毙了,如何尽量减少伤亡?《条例》第五条还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长沙警方公然对外宣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是违法的!
第二,从刑事法治角度来讲,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有违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警察要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必然要先判断嫌疑人是否是飞车抢劫、是否拒捕。但凭什么判断嫌疑人是飞车抢劫而不是飞车抢夺?如果嫌疑人实际上是飞车抢夺而警察认为是飞车抢劫所造成的生命损失怎么办?何谓拒捕?逃跑算不算拒捕?飞车抢劫最高院已经在去年下发了相关司法解释,在2005年6月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从这可以看出,飞车抢夺一般定抢夺罪,特殊情形才定抢劫罪,飞车抢劫与否,还是得由法律说了算。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抢劫的情形,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抗拒抓捕,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长沙警方当场击毙飞车抢劫拒捕者的条件并没有体现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重要条件。此外,罪与非罪,同样应当经由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警察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定嫌疑人飞车抢劫拒捕并当场击毙,就是违反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
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是在严峻的治安态势下所作的选择,这不禁让人想起我们建国后的几次严打斗争。在我们经历一次一次严打后,社会治安理应好转,可为何至今还需要当场击毙这样的视生命为玩物的打击活动?我们不更应当反思一下我们的刑事政策么?抢劫者可恨,飞车抢劫者更为可恨,但也许罪不容诛。笔者认为此次湖南长沙警方的行动功利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政治色彩浓于犯罪与刑罚的自身规律,而且其当场击毙之规定有违法律。长期下去,法律将被执法者自己所践踏!
我们毫不怀疑长沙警方打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横幅的初忠,但是在法治社会打击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我们将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当某些人还陶醉于部分人们对警方所作所为的拍手称快时,笔者却为此而担忧。更有甚者,认为面对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飞车抢劫歹徒,民警可以免去鸣枪示警,直接开枪将其击毙。同样让笔者感到担忧的是,某著名院士在丢了手提电脑后,就立即想到了那个臭名昭著的收容制度,难道你忘记了孙志刚们所付出的血的代价?这些,无不暗示着我们的法治进程是多么的艰辛与漫长!
-
劫狱可以当场击毙吗
492人看过
-
妨碍公务可以当场击毙吗?
262人看过
-
暴力反击,你将攻击者击毙。
396人看过
-
能否通过酒驾当场击毙解决酒驾问题
112人看过
-
男子抢劫银行,被警方当场击毙,还追究他的责任吗?
404人看过
-
男子机场打老婆被击毙,警察属于正当防卫吗
215人看过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
XX逃逸当场击毙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6理论上你没撞到人就不怕,撞到人逃匿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匿。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
-
劫狱是否可以当场击毙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03当劫狱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时是可以当场击毙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来不及警告、经警告无效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
妨碍公务可以当场击毙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妨碍公务的行为不是严重的暴力行为,是不能当场击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
运钞车有权利击毙人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17运钞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利击毙人。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袭、抢夺武器、劫持车辆等四种情形,押运人员有权开枪,非紧急情况下,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1、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2、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