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20:23:02 376 人看过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是对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但是却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实质意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了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且互相间还有独立的意义,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经过侦察和审查起诉,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则“犯罪嫌疑人”不会变成“被告人”,诉讼将会终止。

3、不仅在程序意义上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也有区别。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

(1)委托辩护人

(2)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聋、哑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等程序

(4)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5)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6)有权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

(7)有权提出申诉。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1)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证据质证

(2)参加法庭辩论

(3)向法庭做最后陈述

(4)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5)提起上诉

(6)提出申诉。

一、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③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控告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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