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双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3 20:40:15 430 人看过

一、交通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双赔

在“两种请求权竞和”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在起诉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双重赔偿”,但医疗费用不能获得两次赔偿。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场合中,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条件:

1、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2、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3、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最普遍的潜在竞合情形。但并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能够工伤,还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看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一)第一个条件:上下班途中

1、怎样才算是“上下班途中”?

对于第一个条件,认定起来比较灵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一般来说,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特定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这里强调要满足3个要素:第一,主观上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第二,时间上必须是合理;第三,空间上是往返于工作单位和特定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其中特定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下班顺路买菜、接送小孩。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遇到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情况而绕道,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第二个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

1、主要责任是什么?

非主要责任包括: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不包括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就会明确写明具体责任类型。

2、遇上交通事故怎么办?

如果遇上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自行选择私了,会因为交警部门没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难以认定工伤。

交通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双赔?上文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工伤,还需要做出格外的认定。但基于交通事故的侵权是肯定的,至少此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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