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1:16:08 153 人看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有效期

依《工保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无条件予以安排工作,而且不受原定合同期限的影响,而伤残者无论在什么时候提出离职都不超期,都一样会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二金的领取也不受工伤发生已过多长时间的影响。

对于七、八、九、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既可发生在合同期满终止后,也可发生在合同期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一样不受工伤发生已过多长时间的影响。

如果索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发生纠纷,对方不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这种情形一样不与工伤发生时间的长短有关,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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