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5 01:37:12 200 人看过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物权。我国将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安排在“船舶”一章,使之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等物权并列,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想法。

其次,从我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而把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权,就没有船舶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债权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权;特定的海事债权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船舶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我国《海商法》还规定,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船舶转让的,船舶优先权随船转移;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这些特征均与担保物权的特征相符。根据民法典的理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有关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随物的转移而转移;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从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来看,船舶所有人属于物的担保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担保物担保有关海事债权的履行,我国《海商法》虽然没有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担保人,但法律规定船舶是担保有关海事债务履行的标的物。这本身就表明,船舶的所有人就是物的担保人。我国不承认对物诉讼,财产的担保责任最终只能归结到财产所有人的担保责任。船舶的所有人担保的债务可以是自己的债务,也可以是他人的债务。如果有关的海事债务是船舶所有人自己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既是债务人又是债务的担保人;如果有关的海事债务不是船舶所有人的债务,而是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只能是担保人,并以其船舶承担物的有限责任。从这一点看,船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也没什么差别。

但是,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我国船舶《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有三种,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差别在于: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别。抵押权和质权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这种担保物权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法律只是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而船舶优先权产生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基础,它是基于国家或国际的公共政策,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强制实施。不管债务人或船舶所有人是否愿意,只要法定的海事债权发生,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始存在。除此之外,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抵押权公示的方式是进行抵押登记,而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没有公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生质权的效力。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律并不要求其公开或公示,因而它是不公开的、秘密的。

2、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大陆法系),也可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英美法系),但不管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双方约定,留置权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债权人从债权形成时起到债权行使时止,必须不间断的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债权人放弃或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也要求行使时必须要占有船舶(即扣押船舶),但是,这种占有是一种诉讼强制取得的占有,而不是债权人自主占有。这种占有也不要求优先权人从其债权形成到行使时一直占有船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占有即可。

3、船舶优先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普通民法中,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可以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然后从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处分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拍卖不一定是法院强制拍卖,债权人也可以委托有拍卖资格的单位拍卖。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则必须

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担保财产—船舶,债权人不得自主处分。

4、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标的,不仅包括担保标的物的本身,而且包括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2]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标的,仅及于担保物即船舶本身,不包括孳息(即运费)。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船舶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按照我国的《海商法》,不属于担保标的,债权人不得对其行使船舶优先权。

据此,我们可以把船舶优先权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以示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一定的区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12: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根据《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前面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留置权的要件: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023-06-08
    134人看过
  • 船舶被转让后优先权如何实现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优先受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的优先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
    2023-02-16
    56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
    2023-06-06
    112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
    海事法领域,基于船舶人格化理论要求,满足债权人权利的一般责任财产往往限于船舶等海产,且各债权的受偿一般还要受责任限制制度的约束。因此,若某船之上并存数个类型不同之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其间关系,于当事人利益关系甚巨。虽海商法颁行时曾试图以明文一概解决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理论层面的困惑及实务领域的混乱仍较为普遍,值得吾人研究。一、《海商法》第25条之合理性质疑传统民法中,数种性质不同的担保物权并存一物上时,一般依成立先后定其顺位。但一海产上存在数种海事担保物权时,尤其在标的船舶上既有优先权,又有抵押权时,各自债权如何受偿,是否仍依成立先后以决,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仿效日本等国立法,我国海商法第25条一般性地赋予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就本条十几年来的实施状况看,立法的超前性技术特征曾有效的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拓展。然而,时过境迁
    2023-06-05
    34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怎样实现
    依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必须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消灭。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0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为此,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也应发布公告,催促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以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8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并通过拍卖船舶后的债权分配程序予以实现。而秘密附有的其他船舶优先权,则需要通过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及债权分配,是实现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必经程序。这些必经程序,决定了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船舶并以船舶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船舶担保物权人。进行船舶优先权催
    2023-08-16
    478人看过
  • 怎样申请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优先权。一、载运货物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些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船舶碰撞纠纷怎么解决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
    2023-04-12
    379人看过
  • 船舶的限制性债权与优先权如何协调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碰撞不同立法目的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得以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侧重于对海事债权人的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在发生重大海损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其侧重于对海事债务人的保护。产生冲突的原因设立基金导致船舶不能被扣押,影响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海损事故的责任主体要求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应在法院设立赔偿基金。基金的设立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责任人提交责任限制基金后,所有限制性债权人不得对责任人的船舶实施扣押;船舶已被扣押的,应予释放。而船舶优先权则通过法院扣押船舶得以行使。限制性债权和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存在交叉海事索赔基于的债权为限制性债权的,责任主体有权享受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性债权有:在船
    2023-06-06
    22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渊源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地中海地区商法。在古时的海上商业活动中,从事航海的商人取得资金的方法有共有和冒险贷款两种。前者是共负盈亏,后者是银行家给航海商人资金,在船舶安全返航时,航海商人除要偿还本金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但如果船货灭失,则商人无须返还本金。同时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航海是有极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规定了贷款人和其他的债权人可以把船舶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直到19世纪,船舶优先权才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定义、阐述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却是在英国,由英国的法官来完成的。其原因可能是英国是当时的海上霸主,海上运输、贸易极为发达,对之有较强的需要。②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国际上先后出现了三个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公约:《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023-06-06
    85人看过
  • 哪些权利属于船舶优先权
    依据《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解释,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属于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4-04-24
    258人看过
  • 如何理解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的理解是:在诉讼审判过程中,适用审判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4-04-22
    144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其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一、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点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
    2023-02-21
    160人看过
  • 船舶转让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的条件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一)申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二)优先权催告,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催促;(三)申请除权,无人主张的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四)除权判决并公告,法院判决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一、补发商标转让证明注意事项有哪些补发商标转让证明注意事项有:1、补发证书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应与现有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和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书一致;2、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同时办理的,以变更前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发证明;3、原商标注册人印章无效的,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印章应当在补发证标注册人印章,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
    2023-03-29
    19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国家是哪国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理赔人按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理赔,对产生该海事理赔的船舶有优先理赔的权利。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人常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船舶优先权适用于哪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决定。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1、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2、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
    2023-08-07
    355人看过
  • 船舶被国家没收后,船舶优先权是否消灭
    依照我国民法的物权理论,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财产没收属所有权取得中的原始取得。海商法系民法之特别法,学者大多认为船舶被没收后,原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即归消灭,则附着在被没收船舶上的一切担保物权包括船舶优先权将归于消灭。国家没收船舶后依法将被没收的船舶拍卖,买受人取得的是一艘干净、清洁的船舶。就此海商法界似乎仍存疑义,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拍卖与司法机关的拍卖之间的异同似未辨清。为此,在1996年的海商法研讨会上,专设公安、边防、海关等以走私的名义没收船舶进而拍卖,船舶优先权是否消灭?议题。我国近来有人提出,行政没收、刑事没收后的船舶拍卖不能消灭船员工资优先权。同时也已有案例表明,船舶被国家机关没收后,船员工资的优先权并不消灭的观点为实务工作者所采纳。那么进一步推而广知,其他船舶优先权及同类性质的担保物权如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也将没有理由被认为会因船舶的被没收而消灭。笔者对此不能
    2023-06-06
    5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船舶的优先权如何获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7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 债务船舶优先权如何分配?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5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优先权如何进行清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28
      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差异
      香港在线咨询 2025-01-01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 权利产生:船舶优先权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则依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 担保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 效力产生: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
    •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4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