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5 01:37:12 200 人看过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物权。我国将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安排在“船舶”一章,使之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等物权并列,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想法。

其次,从我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而把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权,就没有船舶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债权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权;特定的海事债权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船舶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我国《海商法》还规定,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船舶转让的,船舶优先权随船转移;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这些特征均与担保物权的特征相符。根据民法典的理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有关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随物的转移而转移;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从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来看,船舶所有人属于物的担保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担保物担保有关海事债权的履行,我国《海商法》虽然没有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担保人,但法律规定船舶是担保有关海事债务履行的标的物。这本身就表明,船舶的所有人就是物的担保人。我国不承认对物诉讼,财产的担保责任最终只能归结到财产所有人的担保责任。船舶的所有人担保的债务可以是自己的债务,也可以是他人的债务。如果有关的海事债务是船舶所有人自己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既是债务人又是债务的担保人;如果有关的海事债务不是船舶所有人的债务,而是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债务,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只能是担保人,并以其船舶承担物的有限责任。从这一点看,船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也没什么差别。

但是,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我国船舶《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有三种,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差别在于: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别。抵押权和质权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这种担保物权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法律只是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而船舶优先权产生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基础,它是基于国家或国际的公共政策,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强制实施。不管债务人或船舶所有人是否愿意,只要法定的海事债权发生,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始存在。除此之外,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抵押权公示的方式是进行抵押登记,而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没有公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生质权的效力。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律并不要求其公开或公示,因而它是不公开的、秘密的。

2、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大陆法系),也可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英美法系),但不管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双方约定,留置权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债权人从债权形成时起到债权行使时止,必须不间断的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债权人放弃或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也要求行使时必须要占有船舶(即扣押船舶),但是,这种占有是一种诉讼强制取得的占有,而不是债权人自主占有。这种占有也不要求优先权人从其债权形成到行使时一直占有船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占有即可。

3、船舶优先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不同。在普通民法中,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可以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然后从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处分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拍卖不一定是法院强制拍卖,债权人也可以委托有拍卖资格的单位拍卖。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则必须

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担保财产—船舶,债权人不得自主处分。

4、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标的,不仅包括担保标的物的本身,而且包括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2]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标的,仅及于担保物即船舶本身,不包括孳息(即运费)。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船舶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按照我国的《海商法》,不属于担保标的,债权人不得对其行使船舶优先权。

据此,我们可以把船舶优先权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以示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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