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聘并不给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0 18:16:08 124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公司解除此类合同,自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处罚的声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而当属有效,应聘者理应遵守。

劳动者隐瞒个人处罚资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在公司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却基于一己之私,隐瞒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事实,诱使公司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

解聘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

解聘人员要有理由,那种随便处置员工的企业永远得不到全心全意为企业着想的员工。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使被辞退员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员工也不会受到影响。

2.体面。

现代化的今天,是一个双赢的时代,在辞退员工时,也应充分考虑被辞退员工的体面,减少因被辞退而给其带来的不快,同时也减少了对企业潜在的威胁。

3.坚决。

勇敢地表达企业的立场,不要拐弯抹角。

4.迅速

辞退决定一旦做出,就应坚决实施。最忌讳信息已传出,但人力资源部门却无相应行动,尤其是对待有不轨行为的员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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