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6:05 15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57年1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

度│

│次

数│还本比例│

│本息共数

─────┼───────┼───┼────┼───────┼───────┼───────

1959年│630,000│

1

5%

31,500│

1,260│

32,760

─────┼───────┼───┼────┼───────┼───────┼───────

1960年│598,500│

2

5%

31,500│

2,520│

34,020

─────┼───────┼───┼────┼───────┼───────┼───────

1961年│567,000│

3

5%

31,500│

3,780│

35,280

─────┼───────┼───┼────┼───────┼───────┼───────

1962年│535,500│

4

5%

31,500│

5,040│

36,540

─────┼───────┼───┼────┼───────┼───────┼───────

1963年│504,000│

5

│10%│

63,000│

12,600│

75,600

─────┼───────┼───┼────┼───────┼───────┼───────

1964年│441,000│

6

│10%│

63,000│

15,120│

78,120

─────┼───────┼───┼────┼───────┼───────┼───────

1965年│378,000│

7

│10%│

63,000│

17,640│

80,640

─────┼───────┼───┼────┼───────┼───────┼───────

1966年│315,000│

8

│15%│

94,500│

30,240│124,740

─────┼───────┼───┼────┼───────┼───────┼───────

1967年│220,500│

9

│15%│

94,500│

34,020│128,520

─────┼───────┼───┼────┼───────┼───────┼───────

1968年│126,000│10│20%│126,000│

50,400│176,400

─────┼───────┼───┼────┼───────┼───────┼───────

计│

────

│──│───│630,000│172,620│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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