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劳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4:54:10 220 人看过

当事人还没满18岁严格来说不算童工,童工是低于16周岁,所以年满16周岁以后就可以参加工作了。但是没满18周岁的这种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的时候,不能安排一些不符合其劳动能力的工作范畴。

什么是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18周岁的工人。

我国法律对雇佣童工有什么要求

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2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教育部:未满18岁国际生需有常住中国的监护人
    教育部网站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中国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该国际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规定》要求,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应当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规定》对招生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详尽说明,若存在招收国际学生未备案,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或者招生简章有虚假宣传,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已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国际学生未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违反课程设置和教学语言规定等六项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2023-06-08
    447人看过
  • 国际惯例有哪些范围
    在国际惯例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冲突规范国际惯例说”、“实体规范惯例说”和“二元论”三种不同观点。分歧出现的原因在于,将间接规范与实体规范相提并论。一间接规范是与直接规范相对应的概念,是就有关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及其表现形式而言的:而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是就有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二者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不应相提并论。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性质上归属于实体法。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的不同,国际私法的规范形式分为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两种。二者均是实体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既然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国际私法又是实体法、包括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那么国际惯例必然也是实体性的,并包括这两种形式的规范。
    2023-05-01
    102人看过
  •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
    2023-06-06
    284人看过
  • 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条件
    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效力上是任意性的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效力上是任意性的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一、国际惯例的基本条件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二、国际惯例构成必要条件某一规则或实践要构成国际惯例,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即应有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表现为相同规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如各国在交往中,处理某类问题时所树立的先例,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
    2023-06-05
    94人看过
  •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O.Rle)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B.《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1)S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价。(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3)FAS——船边交货价。(4)CF——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6)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
    2023-06-12
    80人看过
  •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总则第一条参加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有关方为: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公司叙作保理业务。业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出口保理商:在类似意图的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供应商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的一方,根据本惯例,进口保理商对过户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必须付款。第二条(1)倘若在申请仲裁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则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产生的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一切争端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2)如在申请仲裁时仅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但另一方无异议时,一切争端也可如此解决。(3)该裁决将是终局性的和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条出口保理商同意尽最大的努力以保证供应商就其业务方面协助履行本惯例规则。第四条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
    2023-06-12
    110人看过
  • 国际货物贸易术语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贸易术语有时也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它是通过国际贸易和长期实践形成惯例的,采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以下问题:(1)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2)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3)由谁办理货运保险?(4)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5)由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6)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为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价格时,一定要同时明确以上问题。国际贸易实践中,渐渐归纳出一些价格术语,简单明确地便把这些责任义务划分清楚了。比如中国使用FOB青岛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则中方负责出口许可证,负责把货物运到青岛港码头船舶吊钩可够及处,货物一过船舷的风险损失便转移给了买方承担;买方
    2023-06-06
    439人看过
  • 倾销与反倾销国际惯例
    最初的反倾销规则只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一个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也就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调查时易造成混乱,因而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就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最早的倾销定义来自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ocobViner),他对倾销下的定义是:倾销(dmping)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狭义的倾销定义是:倾销是海外的货物以低于同样货物在同一时候在国内市场类似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出售。《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规则》规定:某种产品如其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则被认为是倾销。可见,倾销是一种价格差异,也就是用进口国价格与其国内市场价格比较,
    2023-06-05
    321人看过
  • 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及使用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TradeCstom)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简介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二、主要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有哪些?
    国际商会198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前者对工厂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费在内(CIF)、目的港完税后交货等14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者则着重规定了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此外,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南北美洲一些国家也具有一定影响。
    2023-06-06
    288人看过
  • 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
    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总称,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效力上是任意性的准强制性的混合,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可以分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3-06-06
    292人看过
  •  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我国是否会执行死刑?
    本文介绍了死刑的必要性及其对于犯罪分子、社会和受害者的影响。死刑是对于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必要的处置措施,其目的是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符合人类伦理道德底线。死刑的举措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年满18周岁的人不会被判死刑。对于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死刑是必要的处置措施,其目的是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符合人类伦理道德底线。这些举措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 死 刑 是 否 适 用 于 未 满 1 8 周 岁 的 人 ?死刑是否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
    2023-09-09
    167人看过
  •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相同点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论,其不同点主要的有以下几条:一、前者属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次数上的反复性,已被各国接受和承认。后者则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条约的形式达成某种贸易协议,其效力只在缔约国之间有效;二、前者不是书面的规则,后者则属书面的规则;三、在国际法上,条约的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四、对于前者,各个国家都有遵守的义务,对于条约,非缔约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五、一般是惯例产生的时间要早于条约的时间,条约往往是对惯例的重要肯定。相同点有以下几条:一、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根据;二、惯例如果被条约采用,则转化为条约的内容;三、都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规则。
    2023-06-06
    32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在劳动法上,未满18周岁是否是A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8
      未满18周岁的人,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不属于童工范围。
    • 未满18周岁打工能签劳动合同吗,或者说未满18周岁签劳动合同的弊端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单位没签合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这是《》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
    • 未满18年签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已劳动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1
      劳动者如果未满十六周岁,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无效,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则可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 未满18岁符合行政处罚规定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未满18岁符合行政处罚通常是根据情况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 未满18周岁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2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未满18周岁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